北京建筑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教字〔2016〕3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公共选修课在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和个性化培养过程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学科发展的趋势,以及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需要而设置的扩展性、前沿性课程,通过这类课程的开设,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拓宽学生知识面,是培养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一般安排在平时晚间或周末开设,学分设置最少为0.5学分,最多不超过2学分。
第二章 分 类
第三条 我校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社科类、工程实践类、科学技术类及其它四个大类。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公共选修课包括:通识核心课与通识任选课。通识核心课分为:经典赏析与文化传承、哲学视野与文明对话、科技革命与社会发展、建筑艺术与审美教育、生态文明与未来城市5个模块;通识任选课分为创新创业类、工程实践类和复合培养类三个大类。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修读要求参见各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考各级学生手册中的《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修读管理规定》和《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加强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依据自身的学科专业特色和教学资源建设公共选修课程库,库内课程数量不得少于该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学期正式开出的课程数量不得低于公共选修课程库总量的1/2。各教学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公共选修课程库的调整,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原则上每位教授每学年至少开设一门公共选修课或一个专题讲座,各教学单位每学年至少开设一门专题讲座课程。专题讲座可以由一名或多名教授联合开设,8学时即可组成专题讲座课程。
第七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工作量与其它课程同等对待,由各教学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 凡新开出的公共选修课要符合《北京建筑大学课程建设与课程评估办法 》,保证所开出的课程均能达到合格课程的要求。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依据《北京建筑大学课程建设与课程评估办法 》对所开设的公共选修课进行验收或评估,并报教务处备案,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开课资格。教务处对公共选修课实行抽查或检查的方式控制其教学质量。
第十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初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布公共选修课的选课信息,并负责组织学生选课,公共选修课一般从第4周开始上课。
第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及成绩管理依据《北京建筑大学课程考核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级学生开始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